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重修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09-12 文章来源:教务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1849 |
各分院、各班: 本学期课程重修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修申请 1.重修的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学期有对应课程者,可申请重修: (1)课程正常考核成绩40分以下的(不含40分); (2)经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的; (3)缓考不及格或缓考缺考的; (4)旷考或考试作弊的; (5)根据我院学籍管理规定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的; (6)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7)考核成绩及格但不满意的; (8)本次重修毕业班(含延长学制)学生有上述情况的可参加各学期重修(考试)。 (9)《大学体育》的重修从第五学期开始。 (10)公共任选课按规定不设重修,从修读第五门课开始按重修费标准收费。 以上(1)—(6)类情况下,在弹性学制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7)类情况下,每学期重修课程不超过三门且每门课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一般该类课程的重修应选择跟班重修。 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重修课程停开,学生只能在对应学期申请重修考试,经自学后由原开课分院直接考核。 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部分课程开课学期调整,重修学生信息请各分院自行添加到《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重修学生名单》(附件5),并报教务部备案。 请分院仔细核对,如有遗漏,请分院自行添加到《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重修学生名单》(附件5),并报教务部备案。 重修报名截止时间为9月17日下午16:00。 二、重修的方式和要求 学生可选择以下三种修读方式进行重修,一学期同一门课程只能选择一种重修方式。 1.参加重修班学习 如果一门课程申请参加重修班学习的学生超过15人,学院将单独开设重修班,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重修班的管理按照正常课堂教学管理执行。已报名参加重修班但重修班未开课的同学需参加跟班重修或直接参加重修考试。 2.跟班重修 跟班重修上课的学生,纳入正常课堂教学管理。 3.直接参加重修考试 学生也可申请直接参加重修考试,以卷面作为重修成绩。 4. 军训、实习(实训)、实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程)不合格者,随下一届重修。 三、重修课程的考核 1.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多次重修可按最高考核成绩登记。 2.重修考试与期末考试冲突时,须先参加期末考试,重修考试可另行安排或延至下学期初进行。 四、收费标准及程序 1. 收费标准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院从2005级开始实行按学分收费的办法,重修费用标准如下: (1)2007级-2009级为每学分75元。 (2)2010级-2013级为每学分105元。 2. 收费程序 学生填写重修申请单后,由分院统一开具《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重修缴费单》(附件2)。学生凭此单至计财部缴费,并将缴费单交到各分院存档。 3. 缴费时间、地点 ⑴下沙校区: 收费时间:9月22、23日8:30-16:00,逾期不交,视作自动放弃重修资格,不再受理补交。 缴费地点:下沙校区行政楼6楼,计划财务部大厅。 ⑵仓前校区: 收费时间:9月25日8:30-16:00,逾期不交,视作自动放弃重修资格,不再受理补交。 缴费地点:恕园1号楼711室。 五、补修处理 因转学、转专业、降级等原因需补修课程的学生也一并填写《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重(补)修申请表》(附件1)。第一次补修不收费,补修不及格的,按重修处理。补修学生原则上应跟班上课,确因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可填写《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课程免听申请表》(附件3),申请课程免听。在课程免听期间,学生应主动与主讲教师取得联系,必须根据主讲教师的要求按时提交自学该课程的有关材料(含作业、笔记等),参加并完成该课程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及各项考核。 六、其他 1.从2008级学生开始,已取消毕业清考。 2. 重修学生考试成绩由分院秘书在考试结束后录入系统。 3. 各分院根据《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重修学生名单》(附件5)和学生缴费情况,于9月23日将《重修缴费名单》(附件6)填写完成后报教务部,由教务部分别转给公体部、公共计算机教研室、大学语文教研室和大学英语教研室。公共课重修具体安排以公体部、公共计算机教研室、大学语文教研室和大学英语教研室统一安排好后反馈的数据为准。联系电话:公体部胡老师28861263;公共计算机教研室胡老师28867970,大学语文教研室邓老师28866733,大学英语教研室陈老师28861776。 4. 各分院根据《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重修学生名单》(附件5)和学生缴费情况,于9月23日确定本分院重修学生的重修方式、缴费金额,以及是否缴费,并将名单电子稿交至教务部教务管理中心周老师,联系电话:28866135。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教务部 2014年9月12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