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4-05-13 文章来源:教学质量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1093 | ||||||||||||||||||||||||||||||
各分院: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师大教〔2014〕7号)要求,学院重新修订了《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2013-2014学年开始执行。现将本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院制定实施细则(2014年4月-5月中旬) (一)组织领导 各分院应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分院领导班子成员、教学督导、系(教研室)主任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分院院长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中普通教师不少于考核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的1/3。分院考核工作小组依据《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分院的考核实施细则。 (二)内容要求 各分院须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分院考核实施细则,内容不得与《实施意见》相冲突,且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否则无效。 1. 学评教成绩在考核中所占的比例 分院实施细则中需明确学评教成绩在整个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分数中所占的比例。 2. 分院考核成绩评定依据 分院考核必须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建设与研究以及教学事故扣分等指标,另外也可以包括其它一些教学规范和要求、其它评价等指标,但需明确各指标含义及得分点。 分院考核指标范例(供参考)
(三)程序要求 1.分院考核实施细则须经本分院全体教师大会表决通过,教师全体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教师到会方才有效,实施细则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教师(且应超过全体教师的半数)通过方才有效。 2.各分院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纸质稿(加盖公章)务必在 二、分院实施考核工作(2014年5月下旬-6月中旬) 各分院依据本分院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核工作,对教师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教学工作量等方面进行核算,其中学评教成绩由教务部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将本学年上、下两个学期的成绩合成后发给各分院,其他成绩由分院负责审核评定。 分院根据教师考核成绩,确定每个教师考核等级(优秀比例不超过20%),并在分院内进行公示,向各专任教师公布考核结果。结果公布无异议后,填写《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汇总表》(见《实施意见》附件),交至教务部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备案。 三、考核结果存档(2014年6月下旬) 考核结束后,教务部负责全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的存档工作,同时负责将考核结果报学院组织人事部和学校教务处备案,分院负责本分院考核结果存档工作。考核结果应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四、学院发文表彰(2014年9月) 学院对于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为优秀的教师将在全院范围内发文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分院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细则对所属教师实施考核,且注意区分度,考核成绩需保留两位小数。 2.每位专职教师应主动确认自己的考核成绩。 3.务请各分院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