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搜索
教务管理 当前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教务管理
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发布时间:2014-09-17  文章来源:教务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7159

为做好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我院可以授予下列学科学士学位: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医学、艺术学等。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党政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分院负责人组成。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期二至三年。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分院成立学位评审组,由本分院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各分院学位评审组组长必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二至三年。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2)审批各分院学位评审组成员名单。

3)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名称。

4)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及其他事项。

3.分院学位评审组职责

1)根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受理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个人按以下第五条规定授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4)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2.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并符合学院规定的其他相关毕业条件,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

第四条  凡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考试作弊或在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3.未获得毕业资格或作结业处理。

第五条  因第四条(第12款)原因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受处分后获得过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称号,且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

2.个人参加国家级竞赛(由国家行政部门组织)获前12名或三等奖及以上;或参加省级竞赛(由省行政部门组织)获前6名或二等奖及以上;或参加上述级别集体项目获相应奖项二次及以上。上述获奖项目应与本专业相关,由学院学科竞赛委员会认可。

3.毕业前综合素质评价,基本素质、发展素质达到“良好”及以上,且智育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毕业生前30%之内。

4.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5.在校期间获得国内或国外发明专利,其中第一发明人至少1项,第二发明人至少2项。

第六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1.各分院学位审核组审核本分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分院学位评审组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4.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但须符合上述学位授予条件。

学生本人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参照《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事务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向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

第九条  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撤销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自2014级开始执行。

 

杭师大钱江(2014)48号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