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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9年5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4-09-17  文章来源:教务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9256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超过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新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期开学后2周尚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册,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重修可按最高考核成绩登记。

第七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考试、考查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三部分综合评定。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程)的成绩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补考,须直接参加重修,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须重修:

1.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有上述情况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报开课分院备案,由开课分院负责告知学生所在分院。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包括重修、补修考试),应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申请缓考的学生,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临时急病者持校卫生所证明),经开课分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从严控制。

缓考成绩按正式考试成绩要求记载,并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或缓考缺考者,均直接参加重修。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总评成绩40分以下者(不含40分)不得补考,须直接参加重修;实践教学环节及实验课程不得补考,须直接参加重修)。补考不及格或者补考缺考须重修,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十二条  凡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直接进入重修。考试违纪的可按《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弊的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临床医学本科专业为5年),允许学生提前1年(须修满规定学分)或延后2年毕业。休学创业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最长可延后4年毕业。

两年制本科专业(即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允许学生延后1年毕业。休学创业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最长可延后2年毕业。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在课程开设的学期申请重修。申请重修的学生,须按学院相关通知要求完成重修报名缴费。

正常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修。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时间如与期末其他课程考试冲突时,须先参加其他课程考试,重修考试延至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十五条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认为通过自学可以掌握某门课程,且该生历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同时未受到过学业警诫的,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后1周内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经本分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部备案,凭准考证参加当前学期该课程期末考试。课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方可获得学分,否则须参加补考,如补考仍未达到80分则须重修。

第十六条  下列课程不属于申请免修范围: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2.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为了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院允许学生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如确有伤病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四年制(五年制)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其基本学制2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其基本学制4年。

两年制本科专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其基本学制1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其基本学制2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校卫生所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教学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四年制(五年制)普通本科专业学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两年制本科专业学生休学时间不得超过1年。创业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四年制(五年制)普通本科专业学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4年,两年制本科专业学生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经学院批准出国出境的交换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项目结束。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经学院批准出国出境的交换生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方可离校。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等相关手续,否则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由所在分院签署意见,报教务部核准,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3. 经学院批准出国出境而办理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项目结束后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班级。

4. 退役学生按《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关于参军入伍及退役复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    学业警诫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非毕业年级学生在一学期中修得学分数低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的60%者,给予学业警诫;第二次出现的,给予退学警诫并降入下一年级学习;第三次出现的,予以退学或再降一级学习。无法再降级而又未给予退学的,留在原班级学习直至最长学习年限期满。
    学生在校期间,如未修得学分数累计超过20学分的,给予退学警诫并降入下一年级学习;一年后未修得学分数累计仍超过20学分的,给予退学或再降一级学习。无法再降级而又未给予退学的,留在原班级学习直至最长学习年限期满。
    学业警诫和退学警诫,由学生所在分院审核后报教务部签发“学业警诫通知书”,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学情况外,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四年制(五年制)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超过其基本学制2年(含休学、降级、交换生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不含征兵入伍的)或休学创业超过其基本学制4年的;两年制本科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超过其基本学制1年(含休学、降级、交换生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不含征兵入伍的)或休学创业超过其基本学制2年的;

2.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学期开学后2周尚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应予退学的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周内须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其离校手续按照退学学生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退学决定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六节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必修课由班干部负责检查、登记缺课情况,并由任课教师签名;选修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凡未请假、超过假期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旷课按实际旷课时数计算。

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作为旷课1学时计;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学院组织的活动,其旷课时数上、下午各按2学时计算;旷考1次按3学时计算。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各种纪律处分,均载入学生档案。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且达到学院规定的其他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四年制(五年制)普通本科专业学生,所得学分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内(含)不能毕业的,准予结业;所得学分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上的,可以肄业或申请延长学制。

2.两年制本科专业学生,所得学分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相差5学分以内(含)不能毕业的,准予结业;所得学分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相差5学分以上的,可以肄业或申请延长学制。

准予结业或肄业的学生,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经重修后获得了规定学分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获得学位。换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的毕业时间和授予学位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延长学制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期满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四年制(五年制)普通本科专业学生所得学分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内(含),发给结业证书,此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两年制本科专业学生所得学分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相差5学分以内(含),发给结业证书,此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2.四年制(五年制)普通本科专业学生所得学分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上,只发给肄业证书;两年制本科专业学生所得学分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相差5学分以上,只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经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提出申请,可由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不得申请延长学制。

第四十二条  最长学习年限内,结业或延长学制学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今后重修申请资格和学历学位证书申请资格:

1.在考试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

2.在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进行科学研究中出现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实施。原《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86月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9年5月修订).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