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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藏等边远地区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03  文章来源:教务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4803

根据杭师大【2011231号文件,并结合钱江学院教学实际,教务部特对新疆、西藏等边远地区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适用对象

按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疆、西藏等边远地区的学生。

二、内容

1、所有课程成绩以50分(含50分)为及格。50-59分百分制记为60分,五级制记为及格;49分以下或60分以上按实得分数记载。

教师在网上输入成绩时按实得分数输入,教务系统按以上规则自动折算。

2、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含1.5)以上,并符合《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中其余条款的,均可授予学位。

三、其它说明

1、学生是否为新疆、西藏等地区学生,由教务部根据招生生源信息在教务系统中统一标注。

2、学生所在分院,有责任随时关注学生学业情况,必要时应配备导师对学生进行辅导,帮助学生在学制期限内顺利完成学业。

3、本规定自2010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杭师大钱江(2014)28号关于印发新疆、西藏等边远地区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