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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听课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02-21  文章来源:教学质量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2868

听课是领导干部 “深入课堂、深入学生、深入教师”的有效途径,是教师之间切磋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载体。为了进一步提高听课制度的执行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次数

1.中层及以上干部:每人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

2.新教师:每人每学期不少于15学时。

3.其他教师:每人每学期不少于3学时。

4.教学督导:每人每学期不少于40学时。

二、听课范围和方式

1.听课范围:中层及以上干部、教学督导的听课应覆盖各个层次的教师;新教师的听课应以相关课程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为主;其他教师应以听同行的课为主。

2.听课方式:根据课表安排随机进行,一般事先不通知老师。

三、具体要求

 1.领导干部、教师和教学督导于开学初到教务部或分院办公室领取《听课记录本》和相关分院课表。

2.听课时须携带听课记录本并认真做好听课记录,重点了解教师的教学准备情况、课堂教学的组织情况及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并对所听课程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打出分数。

3.听课后,听课人员应主动与师生交换意见。针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可直接向授课教师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或向师生所在分院和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分院、部要及时解决或作出相应的回复。

4.听课人员应在每学期第16周前完成学期听课任务,于第17周上交《听课记录本》和《听课记录统计表》。行政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将上述材料交到教务部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分院所有听课人员的材料由所在分院负责收齐,经汇总后将《听课记录统计表》交教务部教学质量管理中心,《听课记录本》由各分院负责保存备查;教学督导将上述材料交到教学督导办公室。

5.各分院应把听课的评价结果作为对教师学年考核的一项指标,具体比例暂由各分院自定。

6.教务部教学质量管理中心负责对每学期的听课记录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写出听课情况分析报告。

四、附则

1.本规定自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