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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21  文章来源:教学质量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4422

为了强化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给学院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行为。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从轻到重依次认定为教学差错、三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一级教学事故。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教学类

1. 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课中擅离课堂5分钟以内;

2.实验课准备不充分,或不按规程操作,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5分钟以内;

3. 教师上课使用通讯工具;

4.因教师错误指导(经学院认定的创新性实验除外)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

5.课程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进度表相差达3周;

6.布置或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等)未达到各专业教学大纲或学院规定的数量,相差25%以上至50%

7试题内容或标准答案错误达3处,但已采取有效措施,未对学生成绩造成影响;

8. AB卷试题雷同20%以上,但不超过50%

9.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或未遵循规范要求监考,但未对考试造成不良影响;

10. 未经考试组织单位同意,监考人员中途离开试场10分钟以内,但未对正常考试造成影响。

(二)教学管理类

1. 实验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等教学场地或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准备就绪,致使上课延误5分钟以内

2.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各类教学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需经教务部批准);

3. 因排课、调课、非考试周考试安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影响教学正常进行5分钟以内。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课中擅离课堂达5-15分钟;

2.实验课准备不充分,或不按规程操作,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5-15分钟;

3.未经开课单位同意并报教务部备案,擅自调课、请人代课;

4.未经开课单位批准擅自减少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或实验项目达10-20%

5.教师利用上课时间连续给学生播放录像、影片等长达1节课及以上(代替上课);

6.因教师错误指导(经学院认定的创新性实验除外)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5000元或学生必须就医治疗;

7.课程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进度表相差达4周及以上;

8.在指导学生实验、见习、实训、实习、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学生意见较大;

9.布置或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等)未达到各专业教学大纲或学院规定的数量,相差50%以上至75%

10.因教师自身原因,遗失学生作业,并造成较严重后果;

11. 教师考前辅导的内容或提供给学生的复习资料内容与考试试题重复达30-50%

12.试卷专项检查中成绩为“差”,或达到试卷专项检查中“差”的评定标准;

13. 正式开考后,监考教师迟到15分钟以内,或未经考试组织单位同意中途离开试场10分钟及以上,但未对正常考试造成影响;

14.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或未遵循规范要求监考,对考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15. 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试卷、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和教学日志等各类教学文档,逾期1周以上且造成负面影响。

(二)教学管理类

1. 未按要求完成教材征订工作,使学生在开学1周后尚未得到教材, 教材缺供10%以下;

2. 实验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等教学场地或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准备就绪,致使上课延误达5-15分钟;

3.教学管理人员登记或上报成绩后,因其工作失误等原因,需修改成绩的人数占总人数的10%以下,且已造成负面影响;

4. 试卷保管中,遗失学生试卷,但未造成较严重后果;

5.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教学三表等教学材料,逾期2周以上且造成负面影响(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送的,需经教务部批准);

6.因排课、调课、非考试周考试安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影响教学正常进行5-15分钟。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课中擅离课堂达15分钟以上;

2. 实验课准备不充分,或不按规程操作,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达15分钟以上;

3.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缺课,或是经分院(部)同意调、停课后未按要求补课;

4.未经开课单位批准擅自减少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或实验项目达20%以上;

5.因教师错误指导(经学院认定的创新性实验除外)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财产损失5000元及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

6.在指导学生实验、见习、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学年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指导,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

7.布置或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等)未达到各专业教学大纲或学院规定的数量,相差75%以上;

8. 教师考前辅导的内容或提供给学生的复习资料内容与考试试题重复50%以上;

9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延误、中断;

10正式开考后,监考教师迟到15分钟及以上,或未经考试组织单位同意中途离开试场且对正常考试造成负面影响;

11. 开考时间已到,监考教师未到考场或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不能按时开始;    

12. 监考不认真,造成试场秩序混乱、学生违纪现象严重或对作弊学生不作处理、不上报;

13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或未遵循规范要求监考,对考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14因工作疏忽,考试完毕,收回试卷数与实考数不符而无法追回;

15.监考老师在监考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二)教学管理类

1. 未按要求完成教材征订工作,使学生在开学1周后尚未得到教材,教材缺供10%及以上;

2. 开课前尚未落实课程教学任务而影响教学;  

3因延误通知,或因通知有误,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4. 实验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等教学场地或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准备就绪,致使上课延误15分钟以上;

5.因排课、调课、非考试周考试安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影响教学正常进行达15分钟以上,或者考试周考试安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6在考试安排中漏排考试班级或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

7组卷或印刷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如期进行,或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而泄密;

8试卷保管中,遗失学生试卷,造成较严重后果;

9教学管理人员登记或上报成绩后,因其工作失误等原因,需修改成绩的人数占总人数的10%及以上,且已造成负面影响

10.因审查疏忽,错将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发给不应获得证书者;

11.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单位未及时上报,造成较严重后果;

12.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各类教学文档,对学院或学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教师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四项基本原则或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无故旷教(含实验课)或拒不接受教学任务安排,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或造成其他恶劣影响;

3.在指导学生实验、见习、实训、实习、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过程中,工作极不负责任,未按要求指导,导致学生延误毕业;

4.因试题严重错误,或故意泄露试题,造成考试失效;

5.在评定、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学生反映强烈。

(二)教学管理类

1不认真执行或擅自变更人才培养方案,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导致后续课程无法按开课计划实施;

2.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等过程中丢失试卷,或故意泄露试题,造成恶劣影响;

3. 故意出具与事实有严重出入的学历等证书和成绩等证明;

4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5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信息、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

6.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部门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发生各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开课单位或考试组织单位于事故发生当天上报教务部,并共同组织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提出处理意见。教学差错、三级、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部直接核定,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的认定意见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核定。

二、学院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

三、因特殊原因出现以上情况的由教务部调查认定后提出处理意见。

四、本办法未列入的一些教学事故,教务部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经调查认定后参照上述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核定。

五、事故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结果1周内向教务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教务部在对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审议的基础上,及时告诉申诉人审议意见。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事故一经认定,视其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 教学差错,由教务部在责任人所在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2.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部在责任人所在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本学年教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取消本学年各种评优资格。

3.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部在全院范围内对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请学院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本学年教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取消本学年各种评优资格。

4.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部在全院范围内对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报请学院给予记过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取消本学年各种评优资格、职称评定及晋级资格,本学年教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5.一学期内发生两次教学差错视为一次三级教学事故;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一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行政纪律处分按《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执行,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院内岗位津贴发放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自行废止。

二、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